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比较复杂,不同的案件往往存在不同的情况,故不宜“一刀切”地以某一个时间点作为标准,应当区别不同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不同的起算标准。结合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根据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不同,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可作如下区分:
**,权利人明知合同无效而故意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如明显损害国家或*三人利益等法律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在合同签订时,权利人应当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知合同无效而履行合同的,从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此类**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在诉讼时效上应严格限制,其起算点应从合同签订时计算。
*二,合同签订时,权利人并不知道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而作有效合同履行的,如权利人不知道对方缺乏有效的合同履行资质的情形。此时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开始计算。但如果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权利人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合同无效的,则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要求返还之次日计算。
*三,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且双方相互履行完毕已多年的无效合同,其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作为一个特例加以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对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没有时效限制,即使时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无效合同提起诉讼,法院也得受理并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若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开始计算,则势必会推翻已经形成多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其结果将会使法院投入大量精力去查明各种经济因素来确定返还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数额,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当事人恶意诉讼。因此,对于已经履行完毕多年的无效合同,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应自该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017年12月21日12时许,张某、李某、杨某、陈某四人在吴起洛河加油站因经济纠纷同穆某发生争执,张某与穆某相互殴打对方,陈某拿起放在加油站的灭火器向穆某身上喷射,后杨某、李某、张某、陈某四人对穆某进行殴打,致使穆某身体多处受伤。
因杨某、李某、陈某、穆某的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杨某、李某、陈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给予穆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张某在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