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课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法律应受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人。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2、“可以”处罚与“应当”处罚
(1)“可以”处罚
“可以”处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从重、从轻处罚,也可不予从轻、从重处罚。
(2)“应当”处罚
“应当”处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应当对违法适用行政处罚;*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三,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主体无权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1)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幅度较低的处罚。
(2)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方在法定的处罚幅度较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3)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从轻处罚的对称,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相对方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
4、单处与并处
(1)单处
单处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方仅用一种处罚方式。
(2)并处
并处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方式。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是“打官司”。人的一生当中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遇到不顺心的事,与周围的人发生一些磨擦和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中国人常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纠纷能够通过平等协商“化小”或“化小”是较好方式,大家都不伤和气。因此,诉讼不见得是您解决纠纷的较佳选择,我们也并不鼓励当事人将所有的纠纷都提交到法院解决,但如果纠纷到了不能协商解决的程度,您就应该勇敢地走进法院,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对法律和诉讼程序不够了解,有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有一种手足无措的感觉,认为到法院办事“麻烦”,其实,通过以下的讲解,您会发现“打官司”并非深不可测,您完全可以“一步到位”,避免“花冤枉钱,跑冤枉路”。
讲到“打官司”,首先得说说我国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三部法律组成了我国诉讼制度的主要部分。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中,公民个人也可以自行起诉犯罪嫌疑人。可以看出,与一般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下面就和你谈谈这两种起诉应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