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三人产生效力。
日本判例理论上认为,依请求权说和这种说,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
三、合同之外第三方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来撤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之效力应维系在当事人之间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对于该原理我们应如何理解,是严格限定在当事人之间,还是应留有余地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合同之外第三方来启动撤销程序。回答是肯定的,应当有必须有。依据《合同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二百七十二条*二款:*三人就其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三百一十三条: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都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二)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素中又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时其之间的行为应属无效,自然也就谈不上合同之效力。当事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权也就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应恢复到物之原有状态。此时合同之外第三方可向法院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公务员申诉权、申诉条件
公务员的申诉权具体可以划分为要求申诉受理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权利等。根据不同的申诉内容,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法定申诉条件为:
1、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起的申诉时的条件。当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扣发津贴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有关申诉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时要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受到行政机关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当事公务员提出,即申诉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2)必须有涉及公务员个人的已经生效的以书面形式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处理决定不服。“不服”的含义是认为涉及自己的处理不正确、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
(4)申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规定,如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日内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如果延期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5)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提出。
2、不服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而提出申诉时的条件。当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时,或认为监察机关对有关本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合理时,可依法向原行政监察机关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国家行政体制和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监察机关也同样具有直接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权力,但这一权力是有限的。
(1)只能给予同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且必须经过同级行政机关的批准。
(2)行政监察机关只能对公务员行使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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