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批准形式、鉴定形式和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通过各种形式来表现合同内容。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当事人采用文字形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并可作如下分类:
(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后者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某种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各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重视书面形式。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是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各种组织的总和。各国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是根据本国公务员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它们在名称、受理权限和范围、受理机关的行政归属上都存在差异,如美国有本单位的申诉**、功绩制保护**、平等就业**;英国有惠特利会议、公务员上诉**、公务员仲裁法院等;德国有联邦纪律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法国有公职较高**和行政法院等。
这些权益**的申诉受理机构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种,协调型权益**机构。由**代表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联合机构,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公务员的权益争议。
*二种,仲裁型权益**机构。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裁决公务员的权益纠纷,可由行政机关担任,也可由**机关担任。
*三种,混合型权益**机构。即具有协调和裁决两种功能的机构。
*四种,自治组织。
我国的申诉受理机构基本属于仲裁型。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有三:
1.原处理机关,是指作出人事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各级人民**)。大多数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是由原处理机关解决的。原因在于原处理机关受理案件比较直接,程序简单,同时也拥有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权力。
2.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指该机关是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公务员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如果原处理机关是**,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再有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3.行政监察机关。
在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复审、审核终结制度。较终裁决,上一级行政或监察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在规定的时间,按前述法定的程序进行再审核,直至作出较终的裁决决定。至此,申诉过程即告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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