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夫妇去上海参加儿子的婚礼,临行前委托其同事李某照住宅。李某在金某家书房内翻看杂志时,发现书中夹有现金1万元。于是,李某将这1万元现金拿走,并伪造金某家“被盗”的现场。金某夫妇从上海回来回家,李某对金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金某夫妇,发现夹在杂志中的先进1万元不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此案,有人认为应认定欺骗罪,因为李某伪造了金某夫妇家中“被盗”的现场,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只有实施这一欺骗行为,才使其较终实现对1万元的非法占有。运用关键行为定位法分析可见,李某取得财物的关键行为并非伪造“被盗”现场行为及事后对金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的行为,均属于对其盗窃犯罪行为进行掩饰,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所以,此案的关键行为是李某从杂志中窃取1万元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案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才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而本案中,金某夫妇委托李某照看住宅,并不代表将住宅内所有财物均委托李某保管,即李某并没有获得住宅内所有财物的临时占有权,特别是对于杂志中夹着的1万元,更属于金某夫妇采取特别手段收藏的财物,仍应视为被金某夫妇占有,而不能视为委托李某代为保管即占有的财物,所以,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
2017年12月21日12时许,张某、李某、杨某、陈某四人在吴起洛河加油站因经济纠纷同穆某发生争执,张某与穆某相互殴打对方,陈某拿起放在加油站的灭火器向穆某身上喷射,后杨某、李某、张某、陈某四人对穆某进行殴打,致使穆某身体多处受伤。
因杨某、李某、陈某、穆某的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杨某、李某、陈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给予穆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张某在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