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夫妇去上海参加儿子的婚礼,临行前委托其同事李某照住宅。李某在金某家书房内翻看杂志时,发现书中夹有现金1万元。于是,李某将这1万元现金拿走,并伪造金某家“被盗”的现场。金某夫妇从上海回来回家,李某对金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金某夫妇,发现夹在杂志中的先进1万元不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此案,有人认为应认定欺骗罪,因为李某伪造了金某夫妇家中“被盗”的现场,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只有实施这一欺骗行为,才使其较终实现对1万元的非法占有。运用关键行为定位法分析可见,李某取得财物的关键行为并非伪造“被盗”现场行为及事后对金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的行为,均属于对其盗窃犯罪行为进行掩饰,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所以,此案的关键行为是李某从杂志中窃取1万元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案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才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而本案中,金某夫妇委托李某照看住宅,并不代表将住宅内所有财物均委托李某保管,即李某并没有获得住宅内所有财物的临时占有权,特别是对于杂志中夹着的1万元,更属于金某夫妇采取特别手段收藏的财物,仍应视为被金某夫妇占有,而不能视为委托李某代为保管即占有的财物,所以,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
经济纠纷如何解决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欠人家的债,人家也会欠你的债,这就涉及到“讨债还债”。“讨债”就是人家欠你的债务,期限到了对方还没有偿还或者拒绝偿还时,你就要去“讨”了;“还债”是指你欠人家的债务,期限到来你就要如期偿还,一句话,“讨债还债”是企业的家常便饭,甚至每天必不可少,这也是企业与别人打交道的一种方式。
由于“讨债还债”是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所以有必要了解一下在这个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首先,“讨债”必须在债务的期限已经到期后。未到期的债务,不能去讨要,人家向你讨要,你也可拒绝偿还。其次,必须有“证据”,也就是说,你既然要讨债还债,那必须要有根据,所谓“根据”,主要指“合同”(或者“协议”),拿不出依据,不能轻易讨要和偿还。
如果大家讲诚信,“讨债还债”是不难解决的,而且还能增进企业间的合作和友谊。广义地说,“讨债还债”不仅仅是钱的概念,还涵盖货物、房产等其它有价物品。一般说来,遇到纠纷可以通过这样几种途径解决:协商、调解、仲裁、起诉。协商主要是纠纷的双方通过和解消除分歧,这种方式较温和、较常用,也较实用;调解是在*三人的参与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把双方的纠纷化解;仲裁是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公断双方的经济纠纷;起诉则是把纠纷“告”到了法院,让法院给个“说法”。
最后顺便说一说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是指劳资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辞退员工等问题产生的争议。企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提起劳动争议的仲裁,如果当事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