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本条*二项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两种方式放弃撤销权:
**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面的方法明确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
*二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放弃其具有的撤销权时,并不一定要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来放弃该撤销权,如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自动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向对方要求合同中规定的债权。还比如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违约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都是对撤销权放弃的行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放弃了按法律应当享有的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金某夫妇去上海参加儿子的婚礼,临行前委托其同事李某照住宅。李某在金某家书房内翻看杂志时,发现书中夹有现金1万元。于是,李某将这1万元现金拿走,并伪造金某家“被盗”的现场。金某夫妇从上海回来回家,李某对金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金某夫妇,发现夹在杂志中的先进1万元不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此案,有人认为应认定欺骗罪,因为李某伪造了金某夫妇家中“被盗”的现场,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只有实施这一欺骗行为,才使其较终实现对1万元的非法占有。运用关键行为定位法分析可见,李某取得财物的关键行为并非伪造“被盗”现场行为及事后对金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的行为,均属于对其盗窃犯罪行为进行掩饰,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所以,此案的关键行为是李某从杂志中窃取1万元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案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才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而本案中,金某夫妇委托李某照看住宅,并不代表将住宅内所有财物均委托李某保管,即李某并没有获得住宅内所有财物的临时占有权,特别是对于杂志中夹着的1万元,更属于金某夫妇采取特别手段收藏的财物,仍应视为被金某夫妇占有,而不能视为委托李某代为保管即占有的财物,所以,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